【名家投稿】從安心事件看買樓應否聯名(Happylittlec9)

【名家投稿】從安心事件看買樓應否聯名(Happylittlec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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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剛爆出的「安心偷食」轟動全城,Sammi和安仔如何面對緋聞是一個大考驗。兩位貴為娛樂圈名人,吸金能力高,Sammi坐擁2億磚頭,安仔亦在2014年以單人名買入淺水灣四千萬豪宅。不少藝人均愛買入磚頭,比如黃依汶於2018年與未婚夫聯名買入一千二百萬西貢單位。現在買入兩個或以上住宅需付15%印花稅,假如雙方都有付出首期,到底應否仿傚黃依汶的做法,把所有付款者都登記作業主?還是跟從Sammi和安仔的做法,各自以單人名義購置物業?

我認為如果雙方都有付款,那麼將樓宇登記成聯名業主並不愚蠢,此舉能夠避免紛爭,同時有利於遺產繼承。也許有人認為,聯名業主等於浪費了首置人名,但事實上,一生只買一層樓的大有人在,如果付出了首期卻不是業主,容易埋下財務糾爭的伏線,日後永無寧日。說到底,家族安穏比是否空出首置人名更重要,尤其是兄弟姐妹夾錢買樓的話,他日若有人成家立室,新成員想住入單位的話,就更容易引起爭端。而且日後如打算再以首置身份購入單位的話,可以到律師樓進行除名,把所有業權轉讓至單人名下,然後重新承造按揭,就可以騰出人名了,當然此舉等於把部份業權賣給單名業主,因此需要再等三年才能免SSD賣出整個單位,另外也要再付部份業權轉讓的印花稅,看來似乎不化算,但是付一點錢能夠換來和諧,我認為非常值得。

此外,聯名業主(尤其是以聯權共有,即長命契型式持有物業)對遺產處理有利,因為以長命契型式擁有物業的話,如其中一名持有業權的人離世,物業會自動由仍在世的業權持有人共同承繼,不需要額外申請遺產承辦。若以分權共有的型式持有單位,則需要另立遺囑以決定樓宇業權的分配了。

因為一時之快傷害了與家人的感情,我認為是本末倒置,愚昧不堪的行為。希望所有家庭都幸福美滿,人人生活愉快。

Happylittlec9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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