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回講到如果閣下物業有僭建,收到法定清拆命令後,但又不遵從相關命令而被起訴,就會收到裁判法院至閣下的傳票。(連結:https://goo.gl/LxYgHe)
傳票的意思是傳召閣下上法庭,目的如傳票中所述,要閣下就控罪作出答辯。傳票會規定閣下須於某時某地應訊,如果未能依時應訊,記得及早通知法庭書記更改日期。
為節省人力成本,該傳票第一次送達是以平郵寄出。有讀者問如果郵遞失誤或延誤,豈不是會因而缺席,而有罰則?
缺席就是肯定的,但法庭亦明白有這個情況,所以第一次缺席沒有罰則,會無後果地把傳票作二次送達。
第二次是會派人親身交收,一般市區會用執達吏,偏遠則用警員,並要求閣下簽收。
傳票簽收後,這次仍未能依時上法庭的話,就不會像平郵傳票般沒有後果了。
《建築物條例》(第123章)第40(1BA)條是刑事檢控,裁判官會簽發拘捕令的。
由於這類案件性質不太嚴重,因此警察不會即時上門拉人封艇,通常待閣下出入境時才捉。
如果閣下決定上法庭,除了代表律師外,其他人包括家屬均不能代替閣下出庭的。
閣下第一次出庭為之第一堂,進入『答辯聆訊』,就控罪答裁判官『認罪』還是『不認罪』。
下一回再談談下一步。
標頂寅 (香討地產板名人)
如對本文章有任何問題或意見,歡迎按右上角 Whatsapp 按鈕聯絡我們互相交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