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<物業成交期的重要性(上)>一文中講到買家可以要求賣方延長成交期,那麼賣家應否答應買家要求呢?這要視乎賣家售出物業的原因。如果賣家純粹是希望賣出物業套現獲利,不急於再買入單位的話,那答應買家也無所謂,但如果賣家打算樓換樓,賣出自住物業去買入另一個自住單位的話,就要考慮一下應否答應對方要求了,因為賣家需要錢去完成另一筆成交,上一單賣出交易會影響下一單買入交易是否能夠成交,而且買賣成交期太長可能會錯失樓市轉角的機會,對再度購置物業不利。不過,作為賣方,我通常會抱著「與人為善」的心態,只要準買家的要求不是無理,我都會滿足對方,因為買賣物業需要在雙方滿意的情況下才能順利成交,與對方鬥氣只會增加交易不成交的風險,導致兩敗俱傷,如此損人又不利己的事何必做呢。比如準買家要求睇樓,即使放賣中的單位有租客居住,我都會儘量安排時間,讓買家上門查看,因為買家有樓睇,會對物業質素更有信心,提升賣出物業的機會。
買家可以要求賣家延長成交期,同樣地,賣家可以在答應買方要求後提出反建議,要求買家提早支付部份樓價,比如買家要求半年後才成交,賣家可以答應,同時要求買家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3個月內先支付30%賣價,到成交日時才支付餘額。箇中風險是如果賣家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不成交,買家可能即時只可取回10%大訂,另外已付的30%可能需要透過法律途徑才能收回,令買家損失律師費及再次買入物業的機會。
物業買賣是一門高深學問,每筆交易都是買賣雙方角力後妥協的成果,過程絕對不簡單。熟悉箇中流程就能幫助自己在交易上取得優勢,因此值得大家花時間多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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