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星之谷於頭條日報專欄】上文提過,父母以子女名義買入住宅物業,授權書不能賦予父母於物業中任何實際權益,只是給予父母處理物業權力,而該權力並非絕對。有些父母可能要求子女簽署信託文件,聲明子女只是信託人,父母才是物業實際擁有人,這樣做萬萬不可!
許多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住宅物業,是因為他們自己擁有一個住宅物業,買第二個便要支付15%的印花稅,但是信託文件可能引致多一重印花稅,未必可節省稅金。
任何人在購買住宅物業時,如欲申請以較低稅率(第二標準)繳納從價印花稅及豁免買家印花稅,便須簽署法定聲明。該聲明根據《宣誓及聲明條例》發出,必須在律師或合資格監誓員面前作出及簽署,具有全面法律效力。內容主要是該名買家是香港永久居民,沒有持有其他本地住宅物業,並代表自己行事取得該物業。如果子女以父母信託人身份取得該物業,便是作出虛假聲明,觸犯香港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36條,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。
如果父母已有住宅物業,想以子女作為信託人購入第二個物業,以迴避15%印花稅,子女和父母簽訂的信託文件,便是他們詐騙政府印花稅證據,他們觸犯香港法例第117章《印花稅條例》,稅局有機會追回上述未能豁免印花稅,甚至可處監禁一年及其他罰款!
有些父母可能要求子女簽署信託文件,然後秘密收藏以備不時之需。可是,未經支付印花稅信託文件不能作為訴訟證據。假如子女將來離婚或破產,父母把秘藏信託文件拿出來,以證明其權益,離婚案的訴訟方或破產案債權人可能指出子女當年法定聲明虛假,觸犯刑事罪,該信託文件便是證據!
趙國榮律師(客席幫星之谷執筆)
趙、司徒、鄭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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