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期提及,近年有意再購入第二間或以上住宅的本地居民,會考慮以除名或轉名與直系親屬的形式,令除名一方重新成為無樓人士,以豁免非首置15%印花稅。最簡單的情況下,兩夫妻各有一所住宅物業,只要其中一方將物業賣給另一方,便可重新以首置身份以舊印花稅購買住宅。有些人會進一步想,只要重複以上方法,不斷地由「 沒有住宅物業」的太太買入物業,然後轉名給丈夫,令太太再次回到「 沒有住宅物業」的狀態,豈不是可以避免繳付非首置15%印花稅?今期講解一下有關的成本及法律風險。
首先,若太太以巿價在巿場上購得一所住宅,需要繳付一次舊印花稅。假設轉名時巿值不變,到時整間物業以巿價再轉讓給丈夫,需要多繳付一次舊印花稅。譬如樓價是400萬,兩次的交易需繳付的印花稅加起來便是樓價的4.5%,比15%划算。有些人又會想,再進一步,該400萬物業分兩次各一半業權,即是每次只以200萬元樓價交易,便可以將印花稅減到每次100元。以上兩種方法,轉讓後的業權比份需重新計算額外印花稅。除成本外,還要考慮以下稅務風險。
自2012 年10月27日實施買家印花稅後,住宅物業買家如要獲得有關印花稅豁免(包括後來的雙倍印花稅及非首置15%印花稅),均要作出「代表自己行事」的聲明。如果物業在上述日期後由太太購入,並在短時間內轉讓給丈夫,並不能釋除太太在買入時,是「代表自己行事」還是「代表丈夫購入,終極目標是讓丈夫持有」的疑慮。
因此,業主是有機會被稅局追討買家印花稅及雙倍印花稅(或2016年11月後的非首置15%印花稅),與已支付的印花稅之間的差額。另一方面,假如物業以半間接着半間的形式交易,從而由一方完全轉讓至另一方,亦可能觸及「一系列交易」的規定並被追討少付的印花稅差額。上述兩種情況,亦有可能被稅局追加罰款,結果恐得不償失。
子非魚
(逢周五見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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