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過去多年來祭出多款印花稅項(Stamp Duty),業主千錘百鍊思考方法避稅,但避不過稅局抽樣調查,最終被徵收利得稅(Profits Tax)逾10萬元。
2年前,客人李氏買入一層住宅,不過近期李生決定將層樓轉名給妻子,以回復首置客身份,買第二層樓給父母居住時,就毋須繳交15%從價印花稅。
雖然丈夫將業權「甩名」予妻子,情況猶如左手交右手,但法律上仍是以買賣交易進行。另外,雖然物業是2年前買入,未夠3年,理應繳付額外印花稅(SSD),但由於是次屬「近親轉讓」,相關稅項可以豁免。
正當李生以為機關算盡,合法避開政府辣稅時,這個時候稅局通知他,就早前該物業買賣交易徵收15%利得稅(會因個人入息稅的稅階而有所不同) ,令他目瞪口呆。
該層物業2年前價值500萬元,現在以估價660萬元「甩名」,利得稅算式為:(660萬元-500萬元)x15%,意味須繳稅24萬元。
如果聯名物業,短時間內甩名,會不會也有以上問題?原來如轉名是「業權歸一」而不是以上的「一轉一」,就算甩名的時間很短,不會被追討利得稅。但留意,業權歸一是假設有實質金額金易。
買賣物業意圖屬關鍵
其實,稅局判斷是否應該就賣樓所得利潤徵收利得稅時,最重要是當初買樓時的「意圖」—— 如果初心是投機、炒賣,冀物業升值後圖利或將利潤賴以為生,那麼賣樓時便會被追收利得稅;如果初心是自住,賣樓後不用繳付利得稅;如果初心是收租,有打釐印兼報物業稅,理應也不會被徵收利得稅。
但是,初心如何不是業主說的算,稅局如何判斷這初心?以筆者多年經驗理解,買賣間隙屬重要考慮因素。如果買入後很短時間內便賣出,稅局很大機會認為屬投機炒賣,便會徵收利得稅;當事人可以上訴,但需要解釋這種短線操作不歸類為炒賣的原因。業權歸邊(即「甩名」)是稅局可接受的辯解,但需要提供證明「甩名」具實質金錢交易。
有業主問:「我買了個車位,兼且有出租,但幾個月後價格上升,我就將車位易手了,有租約可以證明,可否以初心是收租為由,避免繳利得稅?」
其實,除了住宅,利得稅問題也適用於車位和工商物業上。無論解釋如何圓滿,最重要是稅局究竟相信與否。理論上,車位收租是不用繳付利得稅,但若果持有資產時間太短,就算有租約在手,也很難說服稅局初心是收租,而不是炒賣。
業主須保管好交易文件
為避免往後賣樓時被稅局徵收利得稅,繼而要進行上訴程序,業主日常須保管好相關文件。例如筆者有位朋友一口氣賣了幾層樓,稅局要追收利得稅,朋友解釋因為市淡,好幾個單位未能以理想租金租出,空置多個月,因此想賣樓,朋友並提供委託地產代理放租的放盤紙證明,最終令稅局信服。
戴回頭盔,以上純筆者的認知分享給大家,建議讀者如有疑難,應直接向稅局查詢為準。
子非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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