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1月9日的《遺產繼承可豁免印花稅》一文提過,有遺囑總比沒有遺囑好,尤其是遺產中有物業。
如果立了遺囑,離世者可以確定其遺產分配方法,以及誰是繼承人。如果沒有遺囑,則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規定分配遺產,該條例臚列不同家庭結構及遺產繼承的分配辦法,其中常見的情況如下。一是離世者遺下配偶及子女,配偶先取得遺產中的50萬,而餘下分為兩份,一份給配偶取得,另一份給子女平均分配;二是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,但遺下配偶、父母或兄弟姊妹,配偶先取得遺產中100萬權益,餘下分為兩份,一份給配偶,另一份由其父母均分,如果父母已逝,則由其兄弟姊妹均分。
如果沒有訂立遺囑,遺產需根據上述法例分配,有些繼承人可能願意放棄其權益,大家要簽署家庭協議契據。家庭協議契據是一份有效法律文件,家庭成員同意不根據遺囑或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規定來分配遺產,他們之間簽署家庭協議契據,把遺產根據各人意願分配。例如丈夫離世,遺下妻子及弟弟,沒有子女,太太可以先取得遺產的100萬,餘額平均分為兩份,一份給妻子,另一份給弟弟。但是弟弟可能不想取得遺產,並轉贈給他的嫂子,他們便須簽署家庭協議契據。
另外,當部份遺產繼承人把物業,根據家庭協議契據轉贈給另一位繼承人,便等於業權轉讓,而不是遺產繼承,要繳納印花稅。家庭協議契據中受讓人可能須繳納高達15%的印花稅。
如果有遺囑,便不用簽署家庭協議契據,便可避免繳付印花稅。
趙國榮
香港執業律師
趙、司徒、鄭律師事務所
星之谷地產於頭條日報之專欄
http://hd.stheadline.com/news/columns/879/20180123/640155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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