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離婚,法庭傾向把婚姻居所判給擁有仔女撫養權的一方,然後投資性質的物業便50/50分配,當然最後結果要靠打官司。投資性的物業一般雙方都會賣然後分錢,但婚姻居所便可能要轉名以及重做按揭。
官司其間物業不能轉按或加按
一般當雙方決定離婚並要打官司時,律師會在雙方所有物業「起釘」,在田土查冊中會顯示 “Certified True Copy of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”。如起了這釘,物業便不能賣,加按,或轉按,甚至出租,除非雙方簽同道。銀行知道後不會call loan,只要繼續準時供樓便可以了。
有法庭令不當是「送契」,可做按揭
假設婚姻居所本來是丈夫持有,離婚後法庭判給女方,這是當送贈的方式進行。但由於有法庭令,就算是送契銀行也可以做按揭。這是因為如有法庭令,就算丈夫破產,債主都不能以送契之名取回物業業權。
第二套房要付15%印花稅?
用以上例子,假設丈夫把婚姻居所轉名給妻子,但妻子本身有其他物業,需不需要付15%印花稅?法庭判令,可用舊印花稅率,也可豁免SSD。舊印花稅表可點擊這連結(用表2):
https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axes/stamp/stamp_duty_rates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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