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婦離婚後,法庭會把共同家產重新分配。最簡單的例子是:夫婦如有兩層聯名物業,法庭判離婚後每人單名擁有一層,因此兩層都需要一方除名。但是,因這種由法庭命令的物業除名,沒有「consideration」在內,在銀行角度內當送契,做不到按揭(包括重按、加按等)。而當夫婦5年之內賣樓時,新買家也做不到按揭的,因此很難賣。
那麼,如真的想離婚,而又有共同物業,應怎樣部署?最好的方法是在離婚前私下決定好物業的分配,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婦的情況下進行物業轉名或除名,那麼既不用付15%印花稅(假設本身有樓),也消除了日後送契之嫌,物業將來可自由轉按套現或輕易可賣樓。
趙律師在星之谷的頭條日報專欄寫的文章:「家庭協議轉讓物業需付印花稅」中所講和本文是同一重點:遺產物業,就算兄弟之間想放棄,也不要用家庭協議形式轉讓,應先繼承再近親轉讓,才可免除送契之嫌以及避免15%印花稅。
但如果真的離了婚,法庭令已分配了物業,如想把物業到銀行做按揭,應點辦?其實也不是沒有辦法,歡迎聯絡我們免費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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